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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令
(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三)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关务公开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开。
  海关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关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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