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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9日)


  一、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是加速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工程,其目的在于尽快扩大森林资源,为国家提供商品材,缓和木材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目前,基地建设应以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优越的南方林区为重点。
  (二)基地建设原则上以县或大型国营林场(含相对集中的林场群)为单位,选择最好的立地条件和最适宜的优良树种,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的规模一般不少于十万亩,且相对集中,能形成年产木材五万立方米以上。
  两县或数县相邻地区,适宜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面积在十万亩以上的宜林地,可以统一规划设计,分县施工管理。
  (三)基地建设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新造林和培育现有人工幼林相结合,并认真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林业建设方针,在基地建设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林木和多种经营。
  (四)基地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缩短林木生长周期,提高单位面积的森林蓄积量和经济效益,建成可靠的商品材基地,
  二、规划设计
  (五)基地建设,要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规划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一般应在全国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编制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下同)林业(农林)厅(局)审批,并告我部。而后,再委托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根据我部印发的《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试行)》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总体设计工作方法(试行)》进行调查规划设计,编制基地建设的总体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审批,抄报林业部备案。凡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列入计划。
  凡使用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培育方向,拟建基地规模和建设地点的论述;资源(包括宜林地)情况和建设条件的分析,建设进度的安排;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预测。
  (六)建设单位要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根据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总体设计,以小班为单位进行作业设计。有设计能力的国营林场可自行设计、集体部分或个人承包的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负责安排。作业设计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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