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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条款的更正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
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
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条款的更正
(财税集[1986]31号 1986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部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发的[86]财税字第26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件等二条中的“应按照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四条规定执行”有误,应更正为“应按照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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