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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二)汇出行为单设机构地区:
  由汇出行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凭证,先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办理划拨;本系统的转汇行收到后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跨系统的汇入行办理划转和清算资金(即先直后横的划款方式)
  (三)汇出行和汇入行均为单设机构地区:
  先通过本系统联行划转双设机构地区的管辖行或附近本系统的联行,由其办理转汇。
  三、跨系统的联行往来办法改变以后,有关管理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停止跨行代签报单后,“代工商银行发报款项”、“代农业银行发报款项”、“代中国银行发报款项”三个会计科目停止使用。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份的月计表中这三个科目应无余额。
  (二)停止使用跨系统的报单。各行处应将余存的跨系统报单造具清单,集中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封存保管,严禁散失在外,造成流弊。
  (三)停止跨行代签报单后,各专业银行总行可启用本系统的联行密押;在未启用前,现行全国联行通用的联行密押继续沿用至一九八七年六月底止。俟各专业银行启用本系统联行密押后,对现行全国银行通用的联行密押改为票汇结算和侨汇专用密押。
  四、各级营业行处均应及时办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划转和转汇,加速凭证传递,不得随意延压转汇凭证和拒绝办理转汇。管辖分、支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处的检查与监督,保证汇路畅通,发现人为的延压事故,应严肃处理。
  五、专业银行各级行相互间应对“同业往来”商定一个往来额度,凡超过额度的,应及时从人民银行存款户中调入资金,如遇人民银行存款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上级行调入资金,或向同业办理拆借或向人民银行办理临时借款。保证跨系统汇划凭证及时转汇。
  专业银行各级行应加强系统内联行汇差资金的管理和调度,规定汇差资金的限额,超过额度的及时进行清算,严格防止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
  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加强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成为同城票据的清算中心,促进转汇凭证的及时处理。
  六、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电汇、信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具体结付方法,由当地专业银行之间商定。
  七、停止实行跨系统代签报单办法后,联行工作量将会发生变化,请各行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安排好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联行人员,以保证改进后的联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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