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2日 银发[1986]320号)
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全国银行的联行往来实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以来,对于促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分清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加强金融的宏观控制,都起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划分不清,部分行处相互代签报单后,不能正确、及时移卡清算,造成专业银行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其次,由于跨系统代签报单的工作要求较高,部分基层行处干部业务素质适应不了,发生联行差错较多。这些问题,对外影响到企业单位汇划款项的及时解付,对内不利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联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容易给不法分子盗用联行资金以可乘之隙。
为了进一步完善联行制度,经总行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办法,改为实行“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仍建立各自独立的全国联行核算系统,本系统内的汇划款项,按现行做法不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不再使用相互代签报单的做法。但对一九八七年四月初收到三月份内代签的报单和往帐移卡,应予受理。
二、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包括建设银行),视机构设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转汇方式:
(一)汇出行为双设机构地区(即在同一城镇,如县城或集镇有工行和农行或建行、中行机构):
由汇出行将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凭证,按不同系统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以划收或划付凭证(单证格式均由各分行商定),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和清算金,或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转汇行通过本系统联行将款项汇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即“先横后直”的划款方式)。
如当地跨系统的转汇行,同城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应事先商定由哪些行处负责办理转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