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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工作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统一由省、市、县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分级归口管理。新开办机械制造企业和转产机械制造的企业,如目前不属于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直接归口管理的机械行业,在审批前要与同级有关归口主管部门会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的统一经营核算的经济联合企业,在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所在地省级统管全行业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除外)。
  (二)大中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开办或转产由省级机械工业管理厅、局负责审批。
  (三)小型全民机械制造企业的开办或转产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省辖市或地区机械工业管理局负责审批。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城区集体企业的开办或转产分别由县级、相当于县级的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乡镇机械企业开办申请要会同县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审查。
  关于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按工业普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企业的审查批准程序
  (一)申请开办企业(包括转产的机械企业,下同)的主办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将申请开办书面报告报送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审批,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项目,应同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保部门同意,然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开办企业如系新建设的企业,其主办单位应在接到审查部门批准文件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申请开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基本建设完成时,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由申请开办单位持验收批准文件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申请开办或转产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主办单位、地址;(二)负责人姓名及主要情况;(三)经济性质;(四)固定从业人数及构成;(五)主要产品及其他生产经营范围;(六)厂区布置及基本建设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和工艺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七)资金总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及资金来源构成;(八)生产所需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水资源以及零部件、工艺协作条件和情况。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全行业企业的开办、转产、合并、分立、迁移实行统一指导管理,引导其正确发展,并对本地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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