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16日国家机械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开办的统一管理,保证新开办企业的素质,制止盲目建设,促进机械工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凡机械制造企业筹建、开业或转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机械、电气、运输设备及仪表制造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全民、集体合营的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机械制造企业)。
  第三条 下列新开办或转产为机械制造的企业,均需向统管全行业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筹建的机械制造企业;
  (二)新建的以机械制造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三)改变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转产机电产品的企业;
  (四)合并、分立或迁移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机械制造企业。
  第四条 申请新建或转产为机械制造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先进、适用,为社会所需要,为国家法律、行政规定所允许;
  (二)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
  (三)有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生产工艺比较先进合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即将淘汰的落后产品或社会生产能力已明显超过社会需求产品的申请开办项目,不予批准。
  第五条 凡以共同的生产机构、生产场所、资金、从业人员、生产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只能申请开办一个企业,也不得申请领取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