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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32.各聘请单位每年聘请外国专家的名额数,按下达的指标拨给经费和外汇指标。具体拨款办法是:各聘请单位财务部门按实到专家人数每个季度编列经费预算,填写《外籍专家经费预算表》((87)司发外字第038号文附件二),在每季度前十天上报部计财司审批拨款。
  33.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国办发[1986]73号文《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执行。专家住房、上下班交通及工作用车、公费医疗、离职补贴、国际旅费及各项杂费(宴请、交往补贴、文娱活动、慰问品、纪念品等)的预算标准仍按(86)外专局字第1号文《关于编列和落实一九八六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问题的通知》编列。
  34.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握开支项目和标准。不能降低也不能提高专家待遇,更不能将专家经费挪做它用。
  35.聘请单位每年年终向部计财司报告专家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抄报教育司。
  36.院校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国专家经费;此项开支由聘请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如专家经费有富裕,可适当给予补贴。

八、组织分工


  37.司法部主要任务:
  (1)审查和制订聘请外国专家计划;
  (2)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结合本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4)办理聘期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审批手续;
  (5)管理和分配外国专家经费、审批调整外国专家工资;
  (6)组织交流外国专家工作经验和聘用专家效益的评估。
  有聘请外国专家任务的政法院校还应主动接受所在的省、市外办和高教局的领导、安排和管理。
  38.聘用外国专家的院校应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外国专家工作,院校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把专家工作做好。
  39.从事外国专家工作的同志应做到: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及规章制度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
  (4)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5)对外国专家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7)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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