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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25.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配偶能工作的,尽量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由聘请单位批准,报部教育司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保姆和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五、安全保卫



  26.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省、市的公安、保卫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27.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六、友好交往



  28.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29.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30.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人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31.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1)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但不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许私自托专家购买物品。
  (2)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片,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专家所在的系、教研室高院校外办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员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或电影,不得接受。
  (3)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公、报告会等,由本单位外办报主管领导和当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4)聘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并进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专家提出不正当的个人要求。对常与外国专家通信、并为单位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可给予适当邮资补贴。
  (5)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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