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配情回赠礼品或给予其他较优厚的待遇。
1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同中国教师一样,可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或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可以解聘,但应报部批准。通过政府间或民间协议来华的专家,照协议规定办理。
17.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18.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19.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专家不得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在教学中,如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生活管理
20.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院校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21.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院校的生活设施现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向专家介绍。
22.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假期。
23.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招待所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本单位外办和保卫处同意。
24.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生活以及参观、郊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