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司法部是本部系统外国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司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专家名额分配及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外国专家的聘请工作;外事司负责通过政府或民间交流渠道来华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的聘请工作。
6.院校是外国专家直接工作和生活的所在单位,其任务是根据下达的聘请计划、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7.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年数,即聘期一年的为一个人年,聘期半年的为半个人年,聘期三个月的为四分之一人年。一个人年需聘几位专家,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超过部分由本单位负担。
8.聘期在三个月以下及已在华工作(不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转聘任教的外国专家,由本单位商省、市外事部门决定,报部教育司、外事司备案;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的外国专家仍报部审批。报审文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中英文对照)、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听课对象、周工作量、工资(或生活费)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意见。报审时将专家的简历(学历和工作经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译件做为附件同时报部,报文时间一般不要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如无特殊情况,我部在半个月内下达批文。
9.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北京以外的单位,由所在省、市政府外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在北京的单位,仍报部外事司办理。
10.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聘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有书面合同,聘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达成口头合同,但需有文字备忘录。
三、教学管理
11.外国专家任教期间,院校外事办公室负责涉外的具体事务;教务处、系、教研室负责令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专家到校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院校概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12.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研室的同意。
13.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系和教研室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系和教研室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向专家作出解释。
14.专家讲课应先提交讲课提纲,课前应译成中文发给听课人员,以提高讲课效果。为便于专家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教研室应为专家配备1至2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或研究生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的学生,也是专家与学校、系、教研室之间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