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印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27日 [87]司发教学第099号)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西北、华东、中南政法学院:
现将我部拟定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到司法部所属政法院校等单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是开展法学教育对外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2.外国专家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法学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服务。
3.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兼顾外语和专业两个方面,以专业为主。外语专家除具有教授语言专长外,最好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能够教法律专业外语。以英语语种为主,同时要兼顾俄、德、法、日等语种;教授法学专业的专家,主要聘请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国际经济法(包括投资法、贸易法、金融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税法、技术转让法等)、外国民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别法、比较法、地区或专业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互会、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及其他需要学习和研究的空白学科、新兴学科和急需发展的应用法律学科(后面三种学科聘请时应报司法部批准)。
聘请外国专家的国别要根据我国外交政策、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学的特点确定,应有一定的广泛性。要借鉴世界各国之长为我所用。
4.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青年教师、研究生和个别涉外学科高年级本科生。低年级学生不宜参加。外语专家也主要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宜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二、聘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