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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两年制教学方案》(修订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6月6日 实施日期:1990年6月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两年制教学方案》的通知
(1986年11月22日 [86]司发教字第341号)


  我部一九八二年印发的《司法学校两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各地经过几年的实践,提出不少修改意见。为了使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综合了各地意见,结合全国司法学校工作座谈会上代表们的建议,对原方案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教学方案属于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的法律专业的教学。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尽相同,各校可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原则规定和本方案,制定或修订各校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司法部备案。

司法学校两年制教学方案

  一、学校性质和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主要培养从事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的、应用型的中级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理想;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而努力工作。
  2.了解马列主义法学基本理论,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健康的身体和美好的心灵。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51学时,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90.3%,选修课占总学时的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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