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
([86]体干字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体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振兴我国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加强体育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体育人才,现就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升学事宜规定如下: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三名获得者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申请程序
退役后拟升学的优秀运动员,应于每年五月底前经本单位同意后向国家体委干部司提出申请。申请入学的具体手续由国家体委另行通知。
三、文化补习
凡未达到高中毕业水平的优秀运动员,由国家体委统一组织文化补习,待其具备进入高等学习的基本文化要求后,方可联系入学。
四、入学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优秀运动员(申请进入成人高校学习者,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由国家体委会商国家教委与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入学事宜。免于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文化考核,并决定是否录取。
五、教学与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党校应尽量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如期完成学习任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这些运动员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应参加国家举办的大学生运动会。
六、其他
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名单、就读学校,每年由国家体委汇总后抄国家教委备案。
学生毕业时,仍回原单位工作,需进行调整的,由国家体委负责帮助联系。
优秀运动员在文化补习和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原体育津贴。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