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光学仪器、精密电子测试仪器,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范围之内;删去原《目录》第十、第十二。
(3)原《目录》十五条修改为:其他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通用分析测试仪器。
二、对原《管理办法》中“考核与奖惩”部分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利用率
单台仪器年利用率 W=h*d/H*100%
单位总平均利用率 Wn=ΣnwI=1/N
h:全年实际使用机时数(指样品测试时间)
用测试券方法记录机时或者用
实际使用机时=实际收测试费总金额/每小时收费标准的方法计算
(按样品个数收费的换算成时间)
d:地区差异系数。暂定北京、上海、沈阳、长春、成都分析测试中心为1.0;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兰州为1.1;合肥、昆明、西安、新疆和其他零散单位为1.2;设分院地区的偏僻单位由分院酌定,原则上高于分院所在地一级,最高不超过1.3;
H:制度工作小时数(暂按原规定不变);
N:单位仪器总台数;
2.科技成果
(1)技术成果(直接成果),主要指仪器功能开发(硬件、软件)改制、实验方法研究等;
(2)科研成果,指科学研究项目利用本仪器的测试数据或图谱分析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3.使用仪器技术水平的考核项目
(1)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2)图、谱的清晰程度与解释能力;
(3)调机与软件开发能力;
(4)维修能力(独立维修、协作维修、靠请人维修等);
4.管理仪器技术水平的考核项目
(3)技术安全与防护,指水、电、气等公用动力设施的安全使用、防火、防盗,仪器操作规程,定期保养,定期检查、计量、校验等等;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承接任务主动热情。完成任务及时,解答问题细心。
5.责任事故:凡属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所酿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度评比
1.先进仪器组:评比平的按考核平的,采取加权评分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四、收取占用费制度
1.院(分院)级管理的地区协作共用仪器暂不收占用费,余者均收取占用费。
2.自仪器到达使用单位之日起,满半年未安装使用,不论其原因如何,均开始收取占用费,仪器到货后未立即向院(分院)报送卡片的要加倍收取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