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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8.组织和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10. 设立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11. 经营房地产业务;
  12. 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13.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14. 经批准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三、重建交通银行需要各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尤其需要各专业银行、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的协助和支持,以培植它的根基,为此,对交通银行开业后的业务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已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户往来的单位,可以同时在交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建立业务关系。交通银行的主要业务方向应该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
  (二)交通银行的信贷资金,除国家专项贷款和人民银行委托贷款外,应自求平衡。在资金周转过程中,可以用商业票据或其他证券,以再贴现或抵押方式,向人民银行短期融通资金。
  (三)交通银行的贷款业务,应根据企业信誉、经济效益、偿还能力以及银行本身的资金情况自行决定,不对企业统包资金的供应。
  根据国家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精神,交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限制在国家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为了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每年要根据资金来源数量和资金来源中长短期资金状况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量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交通银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筹集和运用的资金,它的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幅度内自行决定。但吸收一般的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仍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执行。
  (五)交通银行是国家决定的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的窗口之一,在对外筹款时要向人民银行办理报批手续。
  (六)交通银行吸收的外汇资金和经营外汇业务收入的外汇可以直接存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的账户或者存在境外。
  (七)交通银行开展的新的业务品种,由总管理处审核并报请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即可试行。
  (八)交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各类经营性的子公司。
  (九)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形成,交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承办和受理资金市场、外汇(现汇)调剂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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