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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87]40号 1987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并以国发(1986)字第81号文下达《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为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资本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二十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认购入股。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十亿元。对个人股份要适当加以限制,每人最多认购一万元,个人股份在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交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各地分行成立管理委员会,在分行所辖范围内行使类似董事会的职权。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内地分行均为企业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有的也可以依法宣告破产。交通银行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外部不得加以干预。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对各地分行在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外事务等五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具体业务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均由分行自主经营。总管理处对分行要加强稽核和监督。
  二、交通银行是经营多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开业后,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2.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和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
  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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