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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
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61号 1987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的口子不断扩大”。对此,国务院要求“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检查纠正超权限减税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规定。检查清理工作要逐级逐项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地区和系统的检查清理工作,要做出相应的部署。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出来的所有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规定和问题,应立即纠正。从6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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