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的通知
([86]卫药字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检所,各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卫生局、药检所:
《
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使我国药政管理从行政手段进入应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新时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药政管理,要求执法者不仅具有与执法相适应的业务水平,而且要求他们带头学好
宪法,谙熟有关法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秉公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为此,我们拟订了七条守则,作为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的工作法规,以保证《
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现下发给你们,要求各级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药政、药检人员及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
卫生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
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