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
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403号 1986年12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市分行:
为了配合住房改革试点,为改革提供金融服务,现对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试点城市可以指定一家专业银行发行“有价房券”,指定哪家银行合适,由各市自行决定。“有价房券”的印刷、发行和管理,由指定的专业银行负责。“有价房券”只能用于交房租和购买、修缮房屋,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发行“有价房券”必须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券,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如果有的单位资金暂时短缺,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或挪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予以加息和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