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橡塑制品”税目注释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7]19号 1987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六年,我局曾在(86)财税产字142号《
关于检发“橡塑制品”税目注释的通知》、(86)财税产字第151号《关于颁发<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的通知》中,先后对“橡塑制品”税目进行了注释。但据反映,对“橡塑制品”的定义仍比较模糊,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产品税、增值税专业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橡塑制品”税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1、橡塑制品是指将橡胶和塑料在二者溶解度参数相近的前提下共混并用而制成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