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
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2号 1987年2月28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文件),严格执行中国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规定与法律的关系,现将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在学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当事先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即:职工、干部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在学研究生要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个别特殊情况,需自费出国留学的,要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二、按照中央[1986]11号和国务院[1986]107号文件规定,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对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单位不能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三、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尽量纳入公派范围。如个别需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四、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子女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如情况特殊,需要出国探亲的,由公派单位商配偶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非在职、在学人员(含退职、退学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申请出国探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批。以上凡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由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然后再为出境申请人出具证明函件。公安机关应当尊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对于持有所在单位证明函件的出境申请,均应当受理,并依照中国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