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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通知
(建会字第155号 1986年10月15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
  为了加强联行的管理,总行决定修改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格式(见附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划款凭证格式,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列印刷号码,在号码前冠以省别简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是重要空白凭证,为了加强管理,各级行均应建立表外科目登记(有关管理办法总行另行通知)。
  二、为了保证全国统一格式,新的联行凭证第一次印刷由总行匡算数量代印,印刷费用由各行自付。以后需要增印时,由各分行按本格式自行印刷,但凭证印刷顺序号要注意衔接。
  三、目前已有部分行处使用微电脑核算,为了充分发挥电脑的功能,凡已运用电脑核算的行处,可以使用微电脑打印机打印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但事先须经省分行审定,并报总行备案。电脑打印机打印的凭证格式,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格式设计程序,凭证大小规格和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为便于程序的设计,凭证金额栏可不打印金额位线,但金额数字必须有金额分位符号。打印颜色用黑色或兰黑色。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NO:

 ┌─┬───┬──────────┬─┬───┬─────────────────────────┐
 │签│行 名│          │收│行 名│                         │
附│发├───┼──────────┤受├───┼─────────────────────────┤本
 │行│行 号│          │行│行 号│                         │联
单├─┼───┴──────────┴─┼───┼─┬─┬─┬─┬─┬─┬─┬─┬─┬─┬─┬─┬─┤由
 │摘│                │   │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
证│ │                │划款 ├─┼─┼─┼─┼─┼─┼─┼─┼─┼─┼─┼─┼─┤发
 │要│                │金额 │ │ │ │ │ │ │ │ │ │ │ │ │ │行
 │ │       3.5       │   │ │ │ │ │ │ │ │ │ │ │ │ │ │代
 ├─┴───┬─┬──────┬───┴───┴─┴─┴─┴─┴─┴─┴┬┴─┴─┴─┴─┴─┴─┤收
 │签发行编号│ │      │     收              │            │方
 ├─────┼─┤      │我行往帐户 方余额           │            │记
 │密   押│ │      │     付              │            │帐
张├─────┴─┤      ├─┬──────────────────┴────────────┤凭
 │备注:    │      │会│收方科目 联行往帐                      │证
 │       │      │计│  对方科目                         │
 │       │      │分│                               │
 │       │(签发行盖章)│录│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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