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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理发、浴池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理发、浴池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349号 1986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关于理发、浴池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5]356号)中规定:“原有的理发、浴池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经营本业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已到。为进一步扶持理发、浴池行业的发展并合理调节企业收入,经研究,对原有的理发、浴池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原有浴池企业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仍有困难的,对其经营本业的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继续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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