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
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银复[1987]177号 1987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目前,我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发展很快,实行“转、改、租”形式改革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已达改革地区小型商业企业总数的60%以上。如何掌握这些企业的贷款利率,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来函来电询问很多,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不论转为集体所有,还是由集体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其贷款利率仍按国营企业对待。各地专业银行可以根据此类企业的经营状况、效益好坏、信用优劣等具体情况,在现行规定的幅度内对其贷款利率适当浮动。但利率浮动的幅度和时间要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协调、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对出卖给个人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