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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
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一、为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产品的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具有整机特征,即应视同整机。
  (一)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二)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三)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四)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五)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
  (六)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七)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三、进口第二项所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即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应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套零件、部件到岸价格的总和 
  ──────────────── ×100%
    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

  四、对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体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装置)、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二种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与第三项的公式相同。
  五、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参照第三项规定执行。
  六、凡进口零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订有成套散件税率的产品按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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