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荐“优秀小组”的基本条件为:小组已在各省(区、市)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注册登记,并依照国家经委颁发的《
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开展活动;获得所在省(区、市)劳改局以上的“优秀小组”称号。
三、组织机构
6.司法部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审批机构,“审委会”由司法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组成。
7.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设在司法部劳改局,负责有关申报、推荐和评审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建评审组对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单位进行检查、审核。评审时可邀请劳改单位所在地区或归口部门的质量专家参加。
四、评审程序和时间
8.凡符合上述“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基本条件的企业和小组,均可向省(区、市)劳改局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审查后,各评出一至二名。申请“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填报“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请表”,申请优秀小组直接上报成果。申报材料应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报司法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9.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初评。必要时可请申请单位及所在省局的负责同志共同评议,确定初审合格单位名单。
10.申报“质量管理奖”预评合格的单位第二年由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复审,并向“审委会”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由“审委会”统一审定获“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和下一年度的预评单位名单;批准当年授予“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名单。
五、获奖单位和小组的奖励和管理
11.由“审委会”审定批准的获奖单位和小组,由部正式授予××年度司法部质量管理奖和“××年度司法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从中选出最优秀的单位和小组向国家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评比。对被评上的单位,各省(区、市)劳改局可参照当地有失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2.获奖单位在获奖期间若出现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有关省(区、市)劳改局应及时报部,由“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责成该单位限期改进或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