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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4日 [86]司发劳改字第353号)


  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鼓励劳改工业企业努力搞好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表彰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劳改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拟订了《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经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现正式印发试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

一、总则



  1.为提高劳改工业企业的管理水平,鼓励和表彰基层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使劳改企业跟上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根据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和“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结合劳改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是司法部授予劳改工业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有效期为四年。第一年对申报单位进行预评,第二年复查合格后正式授奖。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优秀小组)是司法部对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取得显著成绩的管理小组的一种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3.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推荐、考评、审核,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获奖条件



  4.申请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必须达到行业和地方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主导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施工单位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并获得省(区、市)级或者劳改系统质量管理奖;
  能够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种质量保证体系,推动管教、生产、政工等各部门的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监管、教育各项承包指标达到所在省(区、市)最好水平,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以及闹监、凶杀等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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