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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收:“3031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科目 ××银行户,或:
    “3032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银行户,或:
    “3033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科目 ××银行户
  付:“×××××银行往来”科目 存款户
  (三)委托专项贷款的利息计算与划转
  1.各专业银行代理发放的各项专项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并实行按季结息和收息,但不得用增加固定资产贷款的做法收取利息。
  2.对1985年8月1日以前的贷款,按季计收,如企业实在无力支付的,可暂不结息,待项目投产见效后,再还本付息。
  3.对1985年8月1日以后的贷款,除有特殊规定外,应按季计收。如果企业确属无力支付的,银行可暂缓收息,但应列入“到期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对这部分到期未收的贷款利息,应按原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
  4.对于贷款到期后,受托专业银行不能按期收回的,应向委托人民银行说明情况,并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5.受托专业银行收取的代理人民银行委托专项贷款利息,应如数划给委托人民银行。
  (1)专业银行每季末月二十日向借款单位计收贷款利息,并于次日划交委托的人民银行。划转时,填制五联特种转帐传票,以一联代付款通知,交贷款单位,以两联代收入、付出传票,办理利息划转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存款户
  付:“×××企业专用基金存款”科目 ××存款户
  转帐后,将另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并附“人民银行委托专项贷款计息清单”,一并送交委托人民银行,由其凭以作帐务处理。
  (2)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划来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及计息清单,经审核无误后,分别用以代替收入、付出传票(计息清单作收入凭证附件)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401营业收入”科目 各项利息收入帐户
  付:“×××××银行往来”科目 存款户
  三、委托专项贷款资金的核对
  (一)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按科目分帐户核打借据,与拨付专业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余额核对,确保帐据相符。
  (二)人民银行应每月与受托专业银行核对委托专项贷款资金,保证双方余额一致,如遇不符,人民银行应主动协助受托专业银行及时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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