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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1986年12月2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3031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科目
  (二)“3032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三)“3033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科目
  凡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各该贷款资金时,分别用以上科目核算;收到专业银行将拨付的资金缴还时,亦分别用以上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各有关专业银行设帐户核算。
  (四)“161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科目
  (五)“1621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科目
  (六)“1622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科目
  凡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包括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在发放或收回时,分别用以上科目核算。
  上列“161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621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1622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科目,专业银行应列入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类科目反映。
  二、帐务处理手续
  (一)委托专项贷款的发放与资金拨付
  委托专项贷款资金不能采取按照贷款计划预拨资金的做法,应由受委托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贷款项目文件或委托贷款协议书,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对企业发放贷款后,由专业银行按实际贷款金额,填制特种转帐传票(注明人民银行委托发放×××贷款资金字样),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划付贷款资金手续。
  1.受托专业银行向企业发放委托专项贷款时,会计分录是:
  收:“×××专用基金存款”科目 ×××存款户
  付:“×××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科目,或: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科目,或: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科目
  2.受托专业银行办理的委托专项贷款,应于当日填制四联特种转帐传票,以两联分别代替收入、付出传票,向人民银行办理委托专项贷款资金划付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人行拨来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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