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征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税增[1987]8号 1987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
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通知中关于对用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减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2、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9号通知规定,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混纺毛织品(包括纯化纤毛织品)暂给以减税照顾。这里所说的“化纤”,是指化学短纤维,包括棉型及中长化纤和毛型化纤;“化纤用量在30%以上”,是指所用化纤的实物量在30%(含30%)以上,不是化纤成本的比例。
此项减税规定不适用于毛条、毛纱和毛线。
3、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