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加油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方式。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加油站安全营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一)每班作业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要有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加油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成立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消防技术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第十三条 制订和落实业务安全措施。
(一)制订“用户进站加油须知”,内容主要包括:
①站内严禁烟火。
②严禁在加油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诸如不准在站内检修车辆,不准敲击铁器等。
③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汽油。
④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等进站前要熄火并不得在站内发动。
⑤严禁携带一切危险品入站。
(二)加油站内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逗留。
(三)高强电闪、雷击和雷击频繁时,停止加油。
第十四条 加强明火管理。
(一)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
(二)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三)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十五条 加油站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加油站内部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及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距离要符合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油罐通往加油机的输油管路,采用管沟敷设的,管路四周要用沙土填实。
第十七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加油机底部向上0.5米、水平方向4米、油罐口水平方向3米以内为危险区。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
(二)严禁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加油站上空。
(三)室外照明灯具,必须是封闭式。
(四)加油站内不得随意拉接临时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