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对钢材市场税收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征[1987]12号 1987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自去年十二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下达了经生[1986]791号《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注意结合本地情况,加强了对钢材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最近,我部以[87]财税字第073号文下达了《
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以上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对钢材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钢材市场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和
《补充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对钢材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钢材市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钢材市场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钢材市场管理工作,同时,要针对本地钢材市场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征管办法,合理调配征管力量,开展税务稽查,做好对市场经营钢材的有关征税工作。
三、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加强对钢铁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对企业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的有关减征增值税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对申请减征增值税的钢铁企业除了要求其提供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的证件和实际销售凭证外,还要提供与申请减征增值税有关的各种资料,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该企业是否具备享受减征增值税的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承担国家计划并执行国拨价格;其销售的钢材是否属《增值税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以及是否属超计划部分;其超计划部分的钢材是否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等有关事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减征增值税手续。
四、对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申请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其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的有关证件;其销售的钢材是否属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