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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体书贩和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体书贩和
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43号 1987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各地对经营图书、报纸、杂志的个体书贩和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在征收营业税上执行规定不一,矛盾很大。为了统一政策,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
个体书贩销售图书、报纸、杂志,不论其经营形式如何,一律按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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