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财税地[1986]10号 1986年11月19日)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1986]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