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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工商企业关闭后存、贷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工商企业关闭后存、贷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25日)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86]湘工银字第119号文件收悉。现就文中所及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经营而被主管部门批准关闭或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存、贷款要继续计息,直至结清存、贷款帐户时止。
  二、工商企业如属国家政策要求或因国家调整计划而关闭的,其存、贷款计息问题仍按人民银行[79]银信字第29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从其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批准关闭之日起,银行停止计算存、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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