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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建筑
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87]城建字113号 1987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的营业税款,已确定列入工程预(概)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精神,促进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经有关部门商定,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也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入工程造价之内。
  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 根据有关税法及税务部门计算含税价格的规定,现将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计算含税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1-3%-3%×7%-3%×1%)+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1-3%-3%×5%-3%×1%)+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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