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信实业银行批复》的通知
(银发[1987]100号 1987年4月7日)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并以国办函[1987]14号文批复。现就贯彻执行《批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和稽核。
中信实业银行注册资本金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八亿元,实收人民币资本金为三亿元(含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五千万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国内各分行均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
二、中信实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外币和人民币存款、贷款业务;
(二)办理出口信贷,组织参加银团贷款;
(三)办理国内和国际银行间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与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业务关系。
(四)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国际结算,国内、外汇款业务;
(五)发行或受托发行本、外币债券、股票和有价证券买卖;
(六)办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调剂,代售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
(七)办理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业务;
(八)办事各项信托、代理、担保、咨询、保管以及投资安全保险业务;
(九)接受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信集团交办的其他金融业务,经批准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中信实业银行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机构,可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银行业务。
三、中信实业银行业务经营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中信实业银行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除国家专项贷款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信集团委托的贷款外,应自求平衡。
(二)中信实业银行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吸收中央金库和财政性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