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
办理“特种拨改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1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2号文件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用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发放的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贷款,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关办法不能及时下达,为了不影响工作,请各行暂按以下要求办理,待有关办法下达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特种拨改贷的管理,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与建设单位单独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特种拨改贷”字样,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日期,合同副本单独上报总行。
三、使用特种拨改贷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单独设帐户核算和列报支出。
由于今年计划确定较晚,第一季度已经用预算内拨改贷资金垫付的资金,建设单位在收到特种拨改贷指标时,应签开付款凭证,送开户行办理归垫手续。经办行在记载预算内拨改贷明细帐时,应冲减发放累计数。
四、上级行在下达特种拨改贷指标时,应在贷款种类栏填写“特种拨改贷”。经办行据其用“特种拨改贷”科目核算,会计旬(月)电报增加“特种拨改贷本年发放贷款累计”项,代号为096。调拨资金纳入总行供应范围。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以实际支用额”、“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两项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