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用于各所正常科研、外事、企业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专项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可采取有借有还无息形式,在技术改造后提高售价的前提下,用该项目所增利润偿还借款,单位必须恪守信誉,按合同规定到期归还;
(三)专项基金择优安排,不搞平均主义,重点用于投资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项目。
七、专项基金的借出和回收:
(一)凡已批准项目专项基金的借出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每笔借款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借款申请书、有关凭证等书面材料,合同要填清借款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等;
(二)专项基金使用期按照项目大小,技术改造难易规定使用期,收益快的可以提前归还,一次归还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次归还,对使用专项基金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技术改造项目如期还款的,要从该所税后留利资金偿还;
(三)拨款方法,根据借款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和项目技术改造准备情况,按技术改造进度拨款;
(四)专项基金的收回,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逾期不还者,从到期之日起,按月处以5‰的逾期占用费,收取的逾期占用费如数转入专项基金。
(五)收回的专项基金,不再上交财政部,由卫生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生物制品技术改造。
八、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卫生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在银行开设“生物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基金”户,进行独立核算。
(二)卫生部设“专项基金”、“借出专项基金”、“银行专项基金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各所设“借入专项基金”、“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往来”、“银行专项基金存款”四个会计科目。在借出专项基金科目内,设立分户;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按技改项目和费用类别设立分户;在“专项往来”科目内,按往来关系设立分户,分别记载帐号,并要有专人管理或兼管,防止帐务混乱、帐目不清、只借不收等现象发生。
(三)专项基金的借用和归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使用时均以转帐、汇款方法,经办或借款经手人要出具借据,财务部门凭以结算、付款和记帐。
九、审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