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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建立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规定
(财文字[1987]534号 1987年9月15日)


卫生部:
  为了妥善解决生物制品(含预防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下同)生产技术改造所需资金,经研究,决定建立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财政自1987年至1993年,对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所仍按45%税率征收所得税,然后由财政部按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所应纳税所得额的20%比例,由中央财政按季从“文教卫生企业亏损补贴”中退库,集中返还给卫生部。建立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退库数额按各所实际缴纳所得税计算。
  二、为了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作用效果,卫生部应成立生物制品技术改造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专项基金的性质和来源。
  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是财政部特殊批准的专项财政基金,因此,不再缴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
  四、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基金是专门解决卫生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其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由各所税后留利、折旧基金解决。专项基金开支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房屋维修、扩建(扩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和改造;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费(包括换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三)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利用现有设备、机械、仪器的维修和改造费用;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外新技术、新工艺的考察、人员培训、聘请国外专家技术咨询、引进技术等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五、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下列费用支出:
  (一)不得用于批准项目外的新建房屋、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应由各所税后留利、折旧基金安排的一般性维修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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