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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66号 1986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和种子公司来函反映,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一般均系微利商品,对批发调拨种子的收入按规定缴纳批发环节营业税确有困难。经研究决定,为了加速良种的推广、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各级种子公司批发调拨种子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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