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统计管理问题的通知
([87]银调发字2号 1987年1月9日)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计划信贷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现对你行有关统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统计工作;所辖分行应设专业统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交通银行应根据《
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建立信贷收支,现金收支等统计报告制度。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子目,但需按统一规定的表式及项目归属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由总管理处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交通银行统计报表按系统逐级汇总上报,总管理处汇总本系统数字后,于月后五日(规定的节假日顺延),将各分行的数字和汇总数一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数字有误,请于规定的上报时间后三日内更正。各分行的数字上报总管理处的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