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输
驻城镇劳改单位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部队自行解决。驻非城镇劳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
五、驻劳改农业单位的武警部队种菜和种补助粮、饲料等自给性农副业生产所需土地,由劳改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所需的工具、种苗、肥料等,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土地由部队自行耕种,属于纳税范围的,由武警部队按规定向国家纳税。
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
(一)新建营房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劳改单位解决。营房的维修、营具的购置和维修,以及警戒设施、通信设施、运输等所需经费,分别在劳改业务费内的“营房、监舍修缮费”、“警戒设施费”、“警戒武装补助费”等项目列支。
(二)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由劳改单位负责供水、供电、供暖的,应按武警总部规定的经费标准,向劳改单位定期交费。
(三)武警部队干部家属使用劳改单位住房(包括水、电、取暖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武警部队干部、战士需要在劳改单位就医的,由劳改单位计价收费。
(五)驻劳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单独执勤所需的炉灶和必需的大型炊具,由劳改单位解决。
(六)武警部队在有剧毒、放射性等场所生产第一线执勤人员所需的劳保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改单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武警部队派兵正常押解犯人的差旅费,由武警部队报销。追捕逃犯的差旅费,由劳改单位报销。
七、武警部队使用劳改单位配备的营房、营具设备和耕地等,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妥善维护和管理。这些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劳改单位,部队调防时要按册点交,不得带走。劳改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对营房、营具和炊具应定期检查,对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补充。
八、驻劳教单位担负护卫执勤任务的武警部队,其所需的营房、营具、炊具以及警戒设施、通讯设施、运输等问题的处理及经费开支,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