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
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农字[1987]7号 1987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加发南京市、海南岛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
财政部、公安部(65)财农字115号、(65)公发(劳)327号文《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等问题的规定》,经过二十余年来的实践,对保障看押部队执勤和生活设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因此,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
一、营房、营具
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其大队以下(含大队)的看押部队,所需办公、宿舍、厨房、餐室、贮藏室等营房和必要的桌、椅、床(或铺板)等营具,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和修理。武警部队的营房、营具配备标准,参照公安部(81)公六字93号《关于印发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的通知》,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尽快订出规划,统筹安排解决。一时难以按标准和计划配齐的,劳改单位应商武警部队采取临时解决办法,以保证执行看押、警戒任务的完成。
二、警戒设施
为看押犯人所需的围墙、岗楼、电网、电话、刺网、照明以及报警装置等警戒设施的设置和维修,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维修警戒设施的方案,劳改单位应征求看押部队的意见。
三、通信设施
驻劳改单位的中队(含中队,下同)以下武警部队,其执勤所需的电话机、电话线,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中队以上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如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暂时与劳改单位合并使用。部队在劳改单位架设的电话机、电话线,调防时不得拆迁,应继续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