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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放“特种拨改贷”贷款的有关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放“特种拨改贷”贷款的有关问题
(1987年9月4日 建总投字第27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
  关于对“特种拨改贷”(国家计划称“特别贷款”)贷款的发放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87)12号文关于“重点建设债券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项目”的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87)建总计字11号文明确规定:“建设银行经办行应与建设单位单独签订‘特种拨改贷’贷款合同,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落实还款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有些建设单位难以确定还款期和还款的资金来源,贷款合同签订不了。为了不影响重点项目工程用款,经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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