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7]302号 1987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金融活动日益为社会所关注。做好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对外公布数字的准确、统一,而且也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金融工作状况。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机密。现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都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
统计法令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报刊、杂志登载未公布过的金融统计数字,事先须送银行统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或失泄密。
二、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