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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
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86]762号 1986年10月1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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