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有领导、有步骤地发展长期金融市场。一九八七年,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各试点城市根据当前市场资金容量,既要积极挖掘资金潜力,又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严禁用发行债券、股票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试点城市按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规模,发行债券,不得突破。在上述规模内,企业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其利率、期限、投向,要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执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除少数经过批准进行试点者外,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企业之间的互相投资、合股、相互参股,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内部可以采用股票形式,不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上市。
  债券、股票的发行要规范化,逐步改变目前债券和股票、债券和彩票混同的现象。股票不能退股,允许转让,收益和风险相适应。积极筹建企业信誉评级机构,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要定期公布财务损益状况,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代理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经营长期信用的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办理信誉高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债券、股票的承购包销业务。
  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办债券、股票的转让业务。有条件的试点城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成立专门的市场经营机构。
  四、发展多种新型的金融企业
  1.要把农村信用社放开搞活,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享有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应具备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资金使用权、贷款自主权、利率浮动权、财务开支权、劳动人事权等。同时农业银行也要放开搞活,可以进城和下乡开展业务。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和基层社的客观需要,建立和完善县联社,搞好对基层社的服务,确保基层社自主经营。县联社可由人民银行领导,也可继续由农业银行领导,还可进行其他模式的试点。
  2.在城市要积极发展城市信用社。少数尚作为专业银行附属机构的城市信用社,应尽快成为独立的金融企业。城市信用社要坚持集体性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城市信用社较多的试点城市,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组建协会或联社,协调、融通内部资金。
  3.交通银行是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国内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经交通银行总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以设置分行,跨地区开展业务。
  4.试点城市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大企业集团内部试办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关系,但不能办理企业集团外部的存贷款业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