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专业银行总(省)行、保险总(省)公司核定试点城市行、保险公司的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
按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定的办法和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
4.试点行、公司作为国营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实行行长、经理负责制,行长、经理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精神,对本单位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全权负责,并承担风险。各试点行、公司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权:(1)业务经营自主权;(2)信贷资金调配权(保险为条款制定权);(3)利率、费率浮动权,可按现行利率、费率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4)中层干部任免、职工招聘和奖惩权;(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6)留成利润支配和工资、奖励、福利基金内部分配权。专业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及有关省分行、分公司要按照上述精神综合放权,尽快落实。
试点城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执行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规定的前提下,在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制等,要制定以资金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
上述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并报上级行、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5.试点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可以适当进行交叉,开展竞争。除有些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外,银行可以选客户,客户可以选银行,但一个客户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为了进一步探索专业银行企业化的路子,选择一家专业银行市分行,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试点。各试点城市可上报方案,由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总行从中择优批准实施。
7.试点城市除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参照前述办法实行企业化。今后新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是真正的金融企业。
三、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和完善市场管理
1.进一步发展短期金融市场。试点城市行要大力开展跨系统、跨地区的同业融资活动,建立和完善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不同层次的同业融资网络。拆借利率要放开,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要全面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为推动商业票据的普及,实行贴现优惠利率,取消结算贷款,推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抵押贷款业务。争取明年试点城市银行的票据贴现额,占对企业放款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相应减少信用贷款。